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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
一、心理辅导教师应热爱祖国,热爱心理咨询专业,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遵守心理学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正确的人生观。
二、心理辅导教师应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对来访者力求做到同情、尊重、关注和理解。
三、心理辅导教师应情绪稳定,乐观开朗,当自己处于极度情绪被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咨询时的纪录、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漏。
五、心理辅导教师必须了解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做自己不熟悉或没有把握的测试。
六、心理辅导教师与当事人之间应保持客观的咨询关系,如超越这一客观界限,引力集中制这种咨询关系。
七、心理辅导教师必须在施测前向来访者说明心理测验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施测后做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八、心理辅导教师在心理咨询和测验方面,对当事人提出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得予以帮助。
九、心理辅导教师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需要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十、心理辅导教师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时,不得实施咨询关系;已施行者,应立即中止,并做出适当的转介建议,任当事人选择。
十一、心理辅导教师应提供最高水准的服务。
十二、心理辅导教师应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咨询辅导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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