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一、心理咨询工作纪律
1.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等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则;
2.心理咨询师接待来访者均应由中心统一安排。忠于职守,按时到岗,因故不能当班咨询,应事先至少提前一天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请假。
3.心理咨询师应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咨询服务所需的有关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服务水平,积极参与本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专业督导、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
4.心理咨询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身健康水平,不在自己身心状态欠佳的情况下咨询。
5.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心理咨询设置,每个咨询单位为60分钟,其中50分钟为咨询时间。如果心理咨询师觉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时结束,请提交《心理咨询延时结束情况说明》至中心审核。
6.心理咨询师给每个来访者提供咨询上限为8次,如遇心理危机等特殊情况需咨询8次以上,咨询师应填写《心理咨询延期结案申请表》申请续约,中心审核通过后,每次可续约4次。
二、心理咨询工作责任
1.心理咨询师需平等对待来访者,不因来访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
价值观、性取向、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就咨询目标、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
4.心理咨询师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能力限度和专业职能的界限,防止自己的潜在偏见、能力局限、技术局限等导致的不当行为,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责范围的事情。
5.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
6.心理咨询记录册需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场所内填写完成并在当天交给前台保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带离中心。
三、咨询师与来访者的关系
1.心理咨询师应了解自己在咨访关系中的职业角色及对来访者构成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来访学生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心理咨询师不得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额外回报。
3.心理咨询师要了解双重(或多重)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尽量避免与来访学生发生双重关系。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讨论并做知情同意、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等,避免双重关系带来的不利影响。
4.心理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亲密关系的学生做心理咨询。当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应立即终止咨询并采取适当处置措施(例如寻求督导、转介等)。
5.心理咨询师若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应对来访者明确说明,并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并向中心提交转介单。
四、心理危机的处置
来访者出现下列心理危机现象时,咨询师应打破保密协议,在咨询时告知来访者,做好危机风险评估,安抚来访者情绪,确保其安全,在咨询结束后填写《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信息上报表》并立即报送中心心理危机责任教师:
1.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妄想症、抑郁症、躁郁症等。
2.近期进行过自杀尝试。
3.近期较频繁出现自杀意念。
4.近期有较详细自杀计划。
5.准备伤害他人。
6.存在其他的可能引发严重的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等危机因素。
由中心特别安排的需重点关注或复学跟进咨询的来访学生,心理咨询师应随时对个案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心理咨询正常结束或中断,也请及时告诉中心。
对于自杀、伤害他人迫在眉睫的来访学生及严重精神病学生,咨询师除应立即报告外,还应设法将来访学生留在咨询室,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等待中心专职人员或院系辅导员来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