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一、心理咨询保密原则
1.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咨询或是在团体辅导中都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2.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在咨询初期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在团体咨询时应首先在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3.心理咨询师应对来访者的信息保密,未得到来访者本人的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来访者的一切个人信息。有关来访者的个案记录、测试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图画及其他相关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咨询师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4.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案例进行讨论,或将心理案例用于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此辨识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5.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时;
(2)来访者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或虐待时;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6.当心理咨询师遇到上述(1)、(2)和(3)的情况时,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
二、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来访者出现下列心理危机,不管来访者是否同意,咨询师应立即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填写《江汉大学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上报表》;
1.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妄想症、抑郁症、躁郁症等。
2.近期进行过自杀尝试。
3.近期较频繁出现自杀意念。
4.近期有较详细自杀计划。
5.准备伤害他人。
6.存在其他的可能引发严重的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等危机因素。
咨询师在执行保密例外后,均应向中心报告。对由中心特别安排的需重点关注或复学跟进咨询的来访者,咨询师应随时对个案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
对于随时可能自杀、伤害他人的来访者及严重精神病的当事人,咨询师除应立即报告外,还应设法将来来访者留在咨询室,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等待中心专职人员或院系辅导员来妥善处置。